普法时刻 | 不收房,房屋产生问题要担责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8 11:04:11 阅读量:

买房是人生大事,从签订合同到交付新房,每一步都承载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但现实中,部分购房者在面对房屋交付问题时,存在一种误解:“只要我不收房,房屋产生的问题就与我无关,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想法不仅可能让自身权益受损,也可能因“不作为”而承担意料之外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刘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应在2012年9月底之前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自某开发公司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至收房最后期限之日仍未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刘某自动接收所购房屋,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刘某承担”。2019年某公司向刘某邮寄送达了《再次交房通知书》,再次通知刘某收房并告知未收房的法律后果。某开发公司提交了《再次交房通知书》、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刘某对某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其未收到再次交房通知书,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2023年6月,刘某购买的房屋卫生间管道漏水,水渗漏至楼下的吴某家,导致吴某财产受损。吴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物业公司、某开发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购买的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刘某虽称其并未收到某开发公司的再次交房通知书,但某开发公司提交的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相互对应,且邮寄人员、地址以及邮寄的文件在邮寄单中也进行了列明,刘某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对某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而刘某在收到某开发公司送达的交房通知书后未按时收房,应视为某开发公司已经依约交付房屋,刘某对此之后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刘某购买的房屋内管道漏水给吴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对漏水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吴某维修费、鉴定费等费用,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购房者既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也是合同义务的履行者。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消极回避”,而是“积极维权”,但维权必须建立在“依法履约”的基础上。法律既保护您对“合格房屋”的权利,也要求您履行“按约定接收房屋”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可能让您从“维权者”变成“责任承担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卢帆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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