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3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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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种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体现贯彻的重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保证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进行充分有效的当庭对质,而当庭对质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防止伪证,还为控辩双方的证人进行平等对抗提供了机会。同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揭露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在我国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必将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
二、必要性分析
1.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款是从程序上对证人证言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证人证言成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以下两个程序:一是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二是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庭审的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是我国关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精神的体现,而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必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为避免该立法成为一纸空文以及证人出庭率低而无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则必然要求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这样才有利于彻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客观真实是证人证言的生命力所在,证人证言是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出的,客观性较强。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也可能存在不实之处,因此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尤其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并对证据存在疑惑时,证人出庭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之后,其真实性才能得到进一步保证,排除虚假陈述,从而对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和补强,有利于证据链环环相扣、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发现案件事实。此外,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控辩双方对证人书面证言中模棱两可或矛盾的表述、证言的漏洞的质证或者当庭弥补书面证言的不足,更能强化其证据效力,增强证据采信度,进而发现客观真实;同时,法官根据经过当庭质证后的证人证言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并采纳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为审判依据,确保裁判结果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与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平衡,避免造成法官“偏听偏信”只采纳检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材料,进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从而做出公正判决,实现刑罚的目的,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无罪者的清白,有利于树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也有利于减少证人作伪证、虚假陈述、随意作证,将有效降低错案发生几率,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利于改变司法实践现状,推动审判方式改革
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中期以前就指出:“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原有的诉讼观念还是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地推行。”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也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难题。“对抗式”作为我国庭审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其要求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中自由对质,法官不再仅仅依靠书面的形式来审理案件。而证人出庭率低的现实,使直接言词原则仍然很难得到贯彻实施,也极大地阻碍了司法践改革的进程。对抗制主义庭审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主要庭审方式,公平竞争和程序正义是其存在的基本价值理念。对抗式审判方式下的庭审活动主要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官保持中立,控辩双方能够公平地提出关于案件的质疑和请求,庭审更具程序公平。为确保刑事诉讼对抗制审判方式的抗辩性,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则是该审判方式的必然之选。现如今,我国法院正在进行向对抗式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是为了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仅对书面证言进行辨认或质证显然不能有效达到对抗性辩论的目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使证人出庭不再根据其主观意愿,而是一种强制义务,因此能够更好的改变我国现如今出庭率低、证人拒绝出庭的现状,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使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抗辩,从而推动我国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向对抗式审判方式转变,在某种意义上讲,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所在。
4.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利益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把对质权规定为最低的刑事司法准则,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在法庭上与证人当面质证,就无法实现被告人与控告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也无法使审判法官获取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重罪轻的证据,从而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且受诉讼利益驱动,控辩双方往往只收集支持各自诉讼主张的证人证言,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质证,这不仅增强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中的对抗性和平等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正,同时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对刑事辩护具有明显的消极影响。辩护人由于刑事保护保障的不力导致其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受到较大限制,进而影响辩护方的举证、质证能力,若证人不出庭则使得辩护方基本上无法质证。因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使辩护方在案件证言上有机会质证,强化辩护效果,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