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8 10:28:36 阅读量: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民事行为,不少当事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在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租赁关系,由此引发租金拖欠、物品遗留、水电物业费承担等一系列纠纷。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租赁关系解除、租金支付、违约金、水电费承担等法律问题作出认定。
案情回顾
房东与租客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租客居住使用,月租金400元,同时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物业费、垃圾费等由租客承担;租客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需赔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还、遗留物品处理等相关条款。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租客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后租客未按期缴纳租金,房东多次催告,要求租客缴纳租金或解除租赁关系。但租客辩称其已口头告知不再租住,早就搬离房屋,并称房间内遗留的部分物品可以折抵房租。双方就租金给付、遗留物品腾退、房屋占用费、水费物业垃圾费、违约金等问题各执一词,协商无果,房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判令租客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搬离屋内遗留物品,并返还房东垫付的各项生活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房协议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租客继续占用房屋、房东未提出异议,成立不定期租赁。房东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告义务后可解除租赁关系,故本案租赁关系在房东催告后解除。租客虽辩称其已口头退租搬离,却无法提供房屋交接、交还钥匙的相关证据,故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租客欠付租金构成违约,除补足拖欠租金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客遗留物品未清走,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同时,房东在明知租客已不在屋内居住的情况下,未积极止损,对损失扩大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情确定占用费金额。水费、物业费及垃圾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关系解除,租客应在限期搬离房屋内遗留物品,并向房东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费物业费垃圾费。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房屋租赁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制,不少房屋租赁纠纷都是因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退租未正式交接等问题引发,一旦发生矛盾,双方各执一词,维权难度增大。 在此提醒广大房东和租客:
◈ 第一,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承租,建议及时签订书面续租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各项费用承担;未续签书面合同的,将形成不定期租赁,双方虽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 第二,退租、搬离房屋,不能仅口头告知,应当完成钥匙交还、房屋查验、物品清点等正式交接手续,留存聊天记录、交接照片等证据;租客退租时务必打扫卫生,并将个人物品全部搬离。
◈ 第三,租客应当依约按时缴纳租金、水电物业等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房东面对租客违约,也应当尽到减损义务,不能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 第四,对于押金抵扣、费用标准变更、物品折抵租金等重要约定,尽量落实为书面文字或者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租房有契约,权责要分明。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当恪守契约精神,重视合同签订与证据留存,明晰权利义务,减少租房矛盾,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作者:赵一乐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