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6 10:53:44 阅读量:
给孩子交了课外班培训费,
教育机构不但停了课,
竟然连公司都注销了,
我的钱就打水漂了吗?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速裁庭法官张蓓欣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周为其孩子在A公司缴纳12800元,购买了128节课外兴趣班,但在上了39节课后,该机构即停课。
小周和其他家长与该机构交涉无果后,因工作繁忙,暂时将维权事宜搁置。可等一年后,小周再次找到该机构要求退款时,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甚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小周不得已将A公司原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司唯一股东B公司向其退还剩余服务费8900元。
法院审理
张蓓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教育培训合同、上课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确认原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确系因公司单方违约,导致剩余98节课程未履行。
但A公司已注销登记,其公司注销后,原告起诉的A公司唯一股东,即被告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张蓓欣法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调取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
张蓓欣法官注意到,在A公司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注销清算报告》,其公司股东,即本案被告B公司承诺,截止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全体股东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无剩余财产。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匿、遗留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本案中,B公司在明知其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名家长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手续,故判令:被告B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退还原告小周剩余培训费用8900元。
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辅导班时,应谨慎审查,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司法实践中,除教育机构收取大额预付款后停止营业,造成家长后续维权难的情况外,另存在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服务合同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甚至为图一时方便,通过老师向培训机构转账,未将培训费支付至公司账户等情况。上述情况,均会造成家长依法维权时证据缺失,应当避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张蓓欣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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