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物业用房“争夺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5 10:46:43 阅读量:

物业用房归开发商所有

房屋规划用途写着“配套”二字

业主们成立了业委会,换了物业

想着新物业直接入驻

开发商却出手阻拦

这房子到底能不能用?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长安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其建设的“湖畔”小区完成后,选聘了凯旋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将小区内一处房屋用作凯旋物业的服务中心。

后小区业主成立了业委会,另行选聘万家物业公司接手服务。凯旋公司撤出后,万家公司因无办公用房,导致服务受阻,于是业委会决议将原物业用房交由万家使用。开发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公司财产,要求万家物业搬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长安地产将万家物业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长安地产 张经理:

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情况看,这套房屋在我公司名下,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没有申请变更权利人,这套房屋就是归我们所有。

这是小区配套的物业用房,业委会给我们用,服务全体业主,是天经地义的。

万家物业 赵经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确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薄规划用途一栏显示案涉房屋为配套建筑,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显示该房屋为他幢或多幢建筑物配套服务的共用部位,故该房屋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案涉小区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如何使用该房屋。

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处分案涉房屋,移交给万家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西安中院将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设备间、设备房等建筑物配套房屋,即使在不动产权登记薄上已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是,其位置、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小区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出于加强小区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业主居住生活质量等目的,有权处分该类房屋。开发商无权干涉小区业主使用这类配套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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