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5 10:33:07 阅读量:
高校生蹦床受伤警示录:
未尽动态管理,经营者难免责;
自甘风险≠全免责
张贴安全警示、进行口头告知、
签署免责协议,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此吗?
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案件——李某某诉某体育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某高校研究生李某某在阅读入场免责协议后,进入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运动馆内体验蹦床项目,该运动馆入口处张贴有蹦床游玩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不得跨区域跳跃,由此造成的安全问题,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蹦床项目分隔有大小相等的蹦跳区域。李某某在蹦床上蹦跳过程中,从一个蹦跳区域蹦跳到另一个区域时摔倒受伤,造成其左肘关节骨折半脱位、左肱骨骨折。
经鉴定,李某某左肘关节损伤符合十级伤残。
某体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如因经营行为造成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的为准。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现场录像显示:在李某某蹦跳时,现场存在多人跨区域跳跃以及游客扔海绵的不安全问题,某体育公司无管理人员制止、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某体育公司处参加蹦床游玩活动中受伤,其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负有注意义务,游玩时应当遵守活动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李某某未注意安全、跨区域跳跃,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对其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根据视频资料,在李某某受伤时,蹦床区域的其他游客也存在不遵守游玩注意事项的情况,但某体育公司现场并无人员进行管理制止,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某所受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体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李某某进行了相应赔付。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是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经营者对于活动项目的危险性及预知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参与者,应承担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绝不仅仅靠形式约定,还需要有效的动态管理。对于本案蹦床项目,张贴警示标语、签订免责协议并不必然免责,经营者有义务配备安全员、巡逻员等或通过广播干预等方式及时制止场馆内消费者危险行为,实现安全警示“动态化”。
其二是自甘风险适用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虽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亦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律条文明确自甘风险仅免除了其他参与者责任,不豁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故本案中某体育公司不能以李某某自甘风险进行免责,但可以此主张减责。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事前事中事后三大环节都要注意动态管理,避免:
事前预防空心化。安全须知页数多、安全规范、禁止情形缺位或未显著标注。
事中监管形同虚设。安全员配置严重不足,无人及时干预成为事故直接诱因。
事后救助“裸奔”。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专业救助措施,导致伤者错过了黄金处置期。
要让消费者安心享受蹦床乐趣,需要构建二维防护体系:
经营者必修课
高标准配置专业团队,持急救资质上岗;
建立双通道警示:电子屏滚动提示+人工重点讲解高危项目;
设置物理隔离,如蹦床区封闭围栏,阻断向外跳跃可能。
消费者自保指南
拒绝危险动作:空翻、转体、多人共跳等专业动作需系统训练;
查验三要素:营业执照、保险凭证、安全员在岗情况;
留存电子凭证:拍摄场地安全状况,购票记录永久保存。
法官寄语
动态管理不是成本负担,而是经营生命线。当消费者走向蹦床边缘准备危险跳跃时,比黄色警示牌更有效的,是安全员及时伸出的手臂和坚定的“请停止”。
作者:赵佳欣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