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违约方也能解除合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04 09:41:30 阅读量: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赋予违约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的一种权利,合同是否被解除,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判断和认定。在特定“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即使违约方,也可能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王峥伟法官近日审结的一起车位认购合同纠纷案,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释法。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贺某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认购车位一个,车位总价为12.4万元。协议约定分四期支付车位价款。贺某按约支付了前三期款项共计7.44万元,但最后一期款项4.96万元(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因个人资金问题未能支付。开发商未催要,也未向贺某交付车位。双方就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2025年2月,贺某主动诉至未央法院,作为违约方请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1.24万违约金后,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支付的剩余价款6.2万元。

【审理裁判】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贺某自认无力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但贺某拒不支付尾款,导致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形成“合同僵局”。法院认为,本案符合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贺某无力支付剩余尾款,开发商既不催要,也未向贺某交付车位,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贺某违约,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未催告履行或主张权利,贺某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尾款购买车位,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可另行销售车位,其利益可通过违约金(贺某自愿承担)得到补偿,且贺某未因违约获得不当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解除;贺某承担违约金1.24万元;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贺某剩余已付车款6.2万元。判决向原、被告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在商业活动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非主观恶意(如履约能力不足、客观情况变化等)导致的履行障碍,形成“合同僵局”。此时,若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僵局持续将对双方乃至资源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打破僵局、维护实质公平,法律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本案清晰阐释了在“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在满足法定严格条件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的规则。这既非鼓励违约,也非免除违约方责任(贺某仍承担了违约金),而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供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该裁判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妥善化解合同僵局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供稿:西安未央法院

作者:强慧敏 张娟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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