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网购猫咪“货不对版”?退一赔三还要承担饲养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06 17:30:5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0日,原告禹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了解到被告胥某出售猫咪的信息,遂添加其微信沟通买猫事宜。在通过视频确认猫咪品种、品相,且被告承诺包猫瘟15天、猫腹水30天后,禹某向胥某支付购猫款4800元,胥某于当日联系托运发货。

次日禹某在收到猫咪后发现与事先选定的猫咪不符,立即拨打胥某微信语音无应答,发送拆箱视频表明“猫不对”“全流程视频,货不对版”要求退款等多条微信,被告均未予回复。2023年11月22日,禹某发现该宠物猫患有猫癣,为此购买药品花费229.38元。后二人因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胥某退还购猫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猫咪医药费、饲养费等。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禹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对案涉宠物猫发货前及收货后视频的比对,可以认定禹某收到的宠物猫在毛发长度、鼻部及嘴套颜色、围脖部位、右腿毛发颜色等多处与原告确认装箱托运的宠物猫不一致。而且,胥某承诺猫“没有任何毛病”,但禹某次日就发现猫咪患有猫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胥某应返还购猫款4800元,禹某则将猫咪退还。此外,胥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案涉猫咪申报检疫,且在禹某主张售后服务时消极应对,还注销了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店铺。

基于这些情况,法院认定胥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禹某支付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4400元,同时承担猫咪医药费229.38元,并按照每日10元的标准支付猫咪饲养费等。宣判后,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网购活体宠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注意:一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二是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对网购宠物交易相关的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应注意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各类销售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透明交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王莹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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